岳阳市南湖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南湖新区鼓励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综合部 时间:2020-07-30 10:00 浏览:

南湖新区鼓励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总部经济产业乘数效应、税收贡献效应、消费带动效应、劳动就业效应,进一步培植财源,壮大财力,促进区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南湖新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分管副主任任组长,区发改局、旅发委、财政局、住建局、政务中心、城投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南湖新区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湖新区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湖新区分局等部门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总部经济布局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及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财政局,具体负责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协调工作。总部企业一经认定,需明确一名处级或科级干部进行跟踪服务。

第三条 新引进企业认定为总部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自2020年1月1日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在南湖新区的地区总部或区域营销中心、投资中心、行政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研发中心、展示中心等;

2.符合全区产业发展导向;

3.当年在区实缴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不包括区内建筑业房地产企业税收)。

第四条 属于以下类型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1.在香港证券交易市场或美国等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或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公司;

2.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即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在南湖新区设立的全国总部或区域总部;

3.上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中国总部或区域总部;

4.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

第五条 符合全区产业发展战略、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已纳入四上企业库、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批准认可,可按本办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奖励扶持标准

第六条 设立总部经济专项奖励资金,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预算经费,总部企业落户南湖新区后,可享受直接经济贡献奖励、团队效益贡献奖励、企业用地扶持、引进人才奖励、引进金融企业奖励等奖励扶持。

1.直接经济贡献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连续5年内按其直接经济贡献实行奖励(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区内项目产生的税收不纳入计算基数):

1)直接经济贡献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前三年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励。

2)直接经济贡献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前三年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55%给予奖励,后两年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35%给予奖励。

3)直接经济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前三年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35%给予奖励。

4)直接经济贡献在3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5)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文化旅游类企业的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2.团队效益贡献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按年度可将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最高额的增量的10%(税前)奖励给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团队,该项奖励无年限限制。

3.企业用地扶持。总部企业可以独立或联合申请总部用地自建总部大楼,其建筑规模应与总部企业形成的地方贡献相适应,自持比例不低于50%。本区采取差别化优惠地价和灵活供地方式供应土地,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协商确定优惠政策,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4.引进人才奖励。总部企业新引进和现有的高级管理人员(限5人),自总部企业认定之日起10年内,按个人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80%进行奖励。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为总部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购房、子女入学、户口入迁、就医和申报国家、省、市人才奖励提供便利。

5.引进金融企业奖励。金融企业落户奖励参照总部经济企业执行。在本区范围内新注册分支机构和法人分部的金融、保险、证券、基金、政策性担保公司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总部企业可同时享受直接经济贡献奖励、团队效益贡献奖励和引进人才奖励,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一兑现。每年度享受的奖励总额以其形成的直接经济贡献为限,超出部分顺延至次年享受。

 

第三章  引荐激励政策

第八条 引进中介人经企业总部和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联合认定,从第一个核算年度起,按该总部企业当年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5%奖励引资单位,由引资单位自行分配,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引荐人为个人(含管委会及下属机构工作人员)或社会团体的,参照上述标准奖励给个人或社会团体。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九条 直接经济贡献奖励时间原则上为第二个核算年度的7月30日之前。

第十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须书面承诺注册地址10年内不迁出南湖新区,不改变在南湖新区的纳税义务,享受奖励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总部企业在享受财政补贴后租售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当退还已经领取的补贴,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交利息。申请了总部用地的,应补交土地优惠差价。

第十一条 总部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与补助的,企业和中介人须全额退还奖励与补助所得。拒不退还的,相关业务办理部门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总部企业由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核认定,总部企业凭认定书在本区新办公司注册、企业注册地址变更、税务登记等手续,税务、规划等相关单位为其提供“保姆式”、代办制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总部企业涉及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完成相关手续办理后向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报送相关情况资料,换发认定证书。总部变更后不符合总部企业条件的,将不再享受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 总部企业在享受政策支持过程中弄虚作假,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检查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按规定取消或收回资金,并录入诚信黑名单。对涉及违纪违规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总部奖励补贴资金在同一年度对同一总部企业的奖励补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区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总额。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